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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及目标

时间:2022-04-15    浏览量:17

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1)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3)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主要措施

(1)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2)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3)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4)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国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沈阳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

2022年1月,沈阳社会组织联合会在沈阳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该组织的正式成立填补了沈阳市地方联合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空白。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政策和市民政局《“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都提出了要建立各级枢纽型社会组织联合会的要求。此前沈阳市尚没有地方联合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民政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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