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沈阳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称Shenyang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英文简称SYFSO。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沈阳市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沈阳社会组织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社会组织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联合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团结社会组织及支持参与社会组织工作的各界人士;凝聚社会组织力量,服务社会组织需求,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扩大社会组织影响,打造社会组织品牌,维护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助力政府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致力于引领社会组织运营能力提升和信用体系建设;聚集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推动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治理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一)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征求上级党组织对本团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2003、2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认真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踏实贯彻执行党关于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坚决服从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努力培养社会组织党建人才。
(二)及时向社会组织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向政府部门反映社会组织的愿望和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四)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咨询、交流、培训、研讨、评估、考察等活动。
(五)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创新活动。
(六)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社会组织,展示形象,宣传先进,输出正能量,扩大社会组织社会影响。
(七)围绕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八)培育孵化发展社会组织,开展指导咨询、人才培育、品牌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规范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
(九)发挥平台优势,开展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组织资源共享和跨界合作。
(十)探索研究社会组织新型治理模式,倡导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体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民主协商制度和内部矛盾调解机制。
(十一)引领会员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信用评价服务,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诚信服务,完善社会治理。
(十二)积极募集资金,资助社会治理创新性研究工作,资助创新性和必要性社会服务项目,资助扶贫事业和扶危济困等公益项目。
(十三)构建培育聚集、展示交流、创新研发、资源对接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策划承办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建设项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四)促进本市社会组织之间、本市社会组织与其他省市、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优势,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沈阳市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沈阳社会组织事务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研究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的专家和学者、参与支持沈阳社会组织事务的个人等。
单位会员由单位推选的代表或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市民政局备案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逾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会员指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议,由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单位会员应指定代表担任会长办公会议职务并经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团体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履行理事会相关职责。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采取轮值制,轮值会长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轮值会长人选在副会长中产生,由会长办公会议向理事会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执行会长,协助轮值会长主持开展工作,或经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副会长若干名,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安排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人,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候选人由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二)监督本团体财务管理;
(三)监督并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对讨论和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聘用内设机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接收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终止社会组织法人的剩余财产;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年1月,沈阳社会组织联合会在沈阳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该组织的正式成立填补了沈阳市地方联合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空白。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政策和市民政局《“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都提出了要建立各级枢纽型社会组织联合会的要求。此前沈阳市尚没有地方联合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民政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